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州中升房产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文昌路350号3106室。

法定代表人:朱俊竹。

被执行人:陶勇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苏州中升房产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勇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陶勇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中升房产策划有限公司损失68000元。二、驳回原告苏州中升房产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陶勇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陶勇欣负担。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的68302.5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执行费92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皆因无人签收而被退回。被执行人迄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

二、2021年7月28日、9月7日,本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本院未予扣划。

三、2021年7月28日、7月29日、9月7日,本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相关财产信息。

四、2021年7月29日、9月7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范围内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苏州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户籍地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户籍地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明,被执行人另有1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履行完毕。

五、2021年9月1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可以通过临控、悬赏保险的方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其表示不需要。申请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六、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共执行到案款0元,尚有执行款68302.5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925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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