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肃州区雄盛广告光电耗材服务部。
经营者:皇迎春。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西峰镇苜场沟养殖厂。
注册号:6209026003xxxxxx(1-1)。
被告:马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肃州区雄盛广告光电耗材服务部诉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肃州区雄盛广告光电耗材服务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经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肃州区雄盛广告光电耗材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903元及近三年利息1200元;2、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7.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8年6月5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滞纳金1000元。以上两项合计810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嘉峪关飞创梦天广告雕刻部的经营者,其所需广告制作材料由原告提供,双方约定按月结算,货物由原告送至被告门店由其店员或本人签收,月底结账。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的价值人民币5903元的广告材料未向原告付款。现要求被告给付。
被告辩称
马某经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欠条1张,并经庭审查证属实,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至10月,原告为被告提供广告制作的原材料。2018年10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材料款5903元未付,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并约定当月10日支付2000元。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给付,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欠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付原告欠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系对双方间债权债务的确认,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协议。被告应当及时偿还,被告未给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因双方无明确约定,不予支持。被告马某经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给付原告肃州区雄盛广告光电耗材服务部欠款59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肃州区雄盛广告光电耗材服务部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某承担,并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25元,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