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傅启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陆军,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继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齐河县。 被告:河南蓝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昌建MOCO新世界A栋7楼709-713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彦,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海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乐都交通花苑5-7号D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军,职务:经理。 被告:周口万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尹士应,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傅启太与被告郭继宝、河南蓝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海东中心支公司、周口万发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也未向我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法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文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安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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