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营业场所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一号。
负责人:赵岩,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玮,甘肃曙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曰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永昌县红山窑镇高古城村五社农民,住永昌县城关镇西津家园2号楼1口1楼左室。
被告:张掖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金安新村秋爽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权金彪,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永昌支行)与被告李曰斐、张掖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达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银行永昌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玮、被告李曰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达房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工商银行永昌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工商银行永昌支行与李曰斐、金达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请求李曰斐偿还工商银行永昌支行借款本金285268.01元,利息7796.6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6日);3、请求判令李曰斐承担上述款项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时应计付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其他应付费用;4、请求判令金达房地产公司对李曰斐需要清偿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工商银行永昌支行放弃要求依法解除工商银行永昌支行与李曰斐、金达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诉讼请求,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李曰斐偿还借款本金277322.09元,利息4244.9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21日。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5日,李曰斐以购买永昌县城关镇十区西湖水岸A10栋2单元1001号个人住宅为由向工商银行永昌支行申请借款300000元,2019年5月6日,工商银行永昌支行与李曰斐、金达房地产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李曰斐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借款期限15年,即2019年6月6日至2034年6月6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并由金达房地产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永昌支行受李曰斐委托向金达房地产公司支付借款300000元。由于李曰斐存在拖欠还款的行为,按照合同约定,李曰斐名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截止2021年1月6日,尚欠工商银行永昌支行借款本金285268.01元,利息7796.68元未还。
被告辩称
李曰斐辩称,工商银行永昌支行起诉内容属实无异议,欠工商银行永昌支行的五个月房贷将于月底一次性还清。
金达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18年12月5日,李曰斐以购买永昌县城关镇十区西湖水岸A10栋2单元1001号个人住宅为由向工商银行永昌支行申请借款300000元,2019年5月6日,工商银行永昌支行与李曰斐、金达房地产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李曰斐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借款期限15年,即2019年6月6日至2034年6月6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由金达房地产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以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永昌支行受李曰斐委托向金达房地产公司支付借款300000元。至2021年5月21日,李曰斐尚欠工商银行永昌支行借款本金277322.09元,利息4244.9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21日)至今未还,金达房地产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工商银行永昌支行与李曰斐、金达房地产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曰斐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后,尚欠借款本息未按约定及时偿还,期间存在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工商银行永昌支行要求李曰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77322.09元,利息4244.95元(计算至2021年5月21日)及至借款全部清偿时止产生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本案的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金达房地产公司对借款人李曰斐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工商银行永昌支行要求李曰斐、金达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李曰斐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借款本金277322.09元、利息4244.95元(计算至2021年5月21日),及从2021年5月22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时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
二、张掖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曰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6元,减半收取计2848元,由李曰斐、张掖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