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新华路135号。
负责人:王**,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庆芳,系支行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锋,系该行科员。
被告:李波,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与被告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消费未偿还本金54955.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因信用卡消费透支产生的相应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取现手续费人民币合计2752.01元(截止到2021年3月3日);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提供的被告李波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能向被告李波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在七日内仍不能提供被告李波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3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