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二凤,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江灰,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见龙洞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胡晶升,职务:董事长。 被告:贵州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岩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372号17层。 负责人:胡晶升。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右,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买莉,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孙睿与被告贵州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岩分公司、贵州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孙睿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睿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孙睿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 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