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史硕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执行人:河北瑞联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西河疃村新民居1栋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超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卫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执行人:刘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执行人:陈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蓟县。 被执行人:王超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硕志与被执行人河北瑞联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卫峰、刘海峰、陈波、王超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深泽县人民法院(2021)冀0128执恢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跃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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