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民主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6821310079。
法定代表人:曾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捷,女。
被告:傅传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告:苏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傅传海、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1月26日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缴纳受理费,亦未向本院书面申请免交、减交或缓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健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贵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