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洋县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鑫分公司。地址:洋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MA6YW6CR7U。

负责人:杨杰,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506050019高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洋县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鑫分公司与被告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洋县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鑫分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洋县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鑫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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