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倪瑞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系原告倪瑞芳的女儿。

被告:倪郁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揭阳市揭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倪瑞芳诉被告倪郁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瑞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郁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倪瑞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5日被告倪郁卿向原告倪瑞芳借款100000元,然而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拖延不支付,原告多次催被告还钱,被告不愿还钱,甚至删除联系方式。综合以上,被告至今仍不向原告支付所欠借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恳请支持原告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倪郁卿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二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情况。3、(2020)粤5203民初660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系公安部门出具的证件,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2、3,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是邻居加朋友关系。因资金需要,从2016年年底开始,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9年8月15日,被告确认共欠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立下借款合同交原告存执,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2021年1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自然人之间因民间借贷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倪郁卿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倪瑞芳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主体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倪郁卿向原告倪瑞芳借款1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签名捺印的借款合同、微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没有付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付还借款10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倪郁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倪郁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倪瑞芳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倪郁卿负担,该款原告倪瑞芳已预交,被告倪郁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倪瑞芳,本院无需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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