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廉玉祥,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廉玉祥罚金一案,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1027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廉玉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廉玉祥在浦发银行780500666017001930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葛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