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吉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夏岭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吉瑞与被告夏岭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吉瑞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吉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吉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国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毕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