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永生,男性,富锦市

被执行人:周长顺,男性,富锦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9)黑0882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永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长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9)黑0882民初19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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