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冶建云,男,回族,****年**月**日出生,系祁连县八宝镇八宝东路。
被告尕藏尼玛,男,蒙古族,****年**月**日出生,系祁连县默勒镇多隆村一社。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冶建云与被告尕藏尼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冶建云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冶建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冶建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尕藏尼玛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