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泉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告赤峰赤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鸭子河路松山国税北时代广场南恒茂大厦1-2-02024。

法定代表人李海宝,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黄泉福诉被告赤峰赤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泉福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已偿还原告部分借款,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泉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黄泉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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