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现住福建省浦城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叶某1(曾用名叶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现住福建省浦城县。
法定代理人:叶某3(叶某1的母亲),女,****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现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招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原审被告:叶建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某3、叶某1因与被上诉人叶招莲、原审被告叶建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20)闽072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叶某3收到原审法院发出的缴纳上诉费通知书,但其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上诉人叶某1收到原审法院发出的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再次通知其接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叶某1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叶某3、叶某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