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住所地: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刘皓。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姜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
被告:王学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
审理经过 中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与姜海龙、王学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中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中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元,由中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查 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依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