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红勋,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刘岩,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洛阳润昌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171494447R,住洛阳市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安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豫0323民初3719号判决,于2021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洛阳润昌窑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洛阳润昌窑业有限公司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洛阳润昌窑业有限公司在工行河南省洛阳天中支行的账户17×××20存款263.26元,冻结期限为365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