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某,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山西省人。

被执行人:秦某,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山西省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任某与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晋1124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偿还任某借款本金2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2.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执行费6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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