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兆兴,男,汉族,万载县人,务农,****年**月**日出生,住万载县。 被执行人:钟鸿,男,汉族,万载县人,个体户,****年**月**日出生,住万载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钟鸿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钟鸿向申请执行人陈兆兴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并缴纳执行费506元,以上共计40906元。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将被执行人钟鸿所有账号冻结,2021年3月3日对被执行人钟鸿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钟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陈兆兴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陈兆兴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27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黄乃军 审判员 郭仕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喻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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