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索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农民,住址西藏昂仁县。
被告:罗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务工,住址西藏昂仁县。
审理经过 原告索某与被告罗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索某于202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索某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索某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白玛卓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确 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