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耀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建平县。

被告: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富山街道办事处新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弓箭伟,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耀东诉被告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耀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耀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住宅维修资金8106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8日,原告想在被告处买房子,交付给被告维修基金8106元。结果房子没买,要求被告退回维修基金。

被告辩称

被告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8日,原告张耀东购买案外人夏荣添在叶柏寿街道办事处永和社区(顺和家园)的房屋时,向被告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商)缴纳维修基金8106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一枚。2021年5月31日,原告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原告又缴纳了8107元维修基金,而被告未将其收取原告的维修基金退还给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及原告在庭审时的陈述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购房者依法应当缴纳住房维修基金。本案中,原告张耀东在办理产权证书时缴纳了住房维修基金,那么此前被告收取的维修基金应予退还,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给付原告张耀东维修基金810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原告张耀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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