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照旺。
原告:王焕茶。
原告:苏忠林。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刘丹。
被告:刘国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保利。
审理经过
原告高照旺、王焕茶、苏忠林与被告刘国勇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高照旺、王焕茶、苏忠林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国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照旺、王焕茶、苏忠林撤回对被告刘国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6元,减半收取计5888元,由原告高照旺、王焕茶、苏忠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