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延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潘飞,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延锁与被执行人潘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黔0626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潘飞支付申请人朱延锁挖机租赁费4150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9元。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潘飞于2021年9月6日已支付10000.00元,余款从2021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5000.00元,直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二、案件执行费529.00元,由被执行人潘飞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626执27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孟 陶 书 记 员 覃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