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祖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筲箕湾镇政府宿舍,现住湖南省沅陵县澳门花园D5栋*室,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罗开伟,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麻溪铺镇麻溪铺村坨山组,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张祖全与被告罗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祖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开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祖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31日,被告罗开伟以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澳门花园D5栋103室房屋按揭贷款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罗开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借条,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为有效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张祖全与被告罗开伟的妻子熟识。2017年8月31日,被告通过电话联系向原告借款6000元用于支付房屋按揭贷款。当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向被告账户转账6000元。2021年4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补写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本人于2017年8月31日经建行卡转账向张祖全借款陆仟元(6000元)用于还房屋按揭贷款,该笔款至今未归还,罗开伟,2021年4月13日”。在出具借条后,被告一直未能返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银行交易明细可以证实,本案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应当返还。原、被告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罗开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祖全借款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开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