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蚌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万达广场(二期)A2号楼21层002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MA2RC4474U。 负责人:高国会,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天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2595号大学科技园城市之门西楼第二层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TN67L5U。 法定代表人:苏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刚,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令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浩宸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中旭紫阳大厦2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24854701。 法定代表人:葛多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河县佳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亿豪泊景A区5号楼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5744155988。 法定代表人:陈小雨,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韩柱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蚌山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天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令武、安徽省浩宸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五河县佳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韩柱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1、一审以案涉车辆进出维修厂的期间作为计算停运损失的期间,事实依据不足。应当首先查明案涉车辆实际维修期间、维修所需的合理期间,再决定是否须进一步查明维修的具体情况与迟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依法认定责任主体与案涉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2、一审审判程序存在不当之处。当事人对于安徽宏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评估报告均提出了异议,一审法院应当甄别审查异议的具体内容是针对鉴定书的内容或是其他问题后,要求鉴定人对与鉴定意见相关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补充或者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以便当事人与人民法院全面充分的理解、判断鉴定所涉专门性问题;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蚌山支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一份其自行委托中仁资产价格评估鉴定有限公司所作的停运损失鉴定报告,经审查,该份鉴定报告与安徽宏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停运损失评估报告对于案涉车辆每日运营里程数与日收入额的估算价一致,差异在于每日支出的项目与金额方面(其中仅每日油耗费一项差距即达三倍计600余元),对于上述支出项目与款项数额,易于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予以理解、判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内容,亦有必要要求安徽宏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解释、说明。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判程序存在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蚌山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公礼 审 判 员 胡松涛 审 判 员 胡玉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荣子玲 书 记 员 张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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