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立井街198号C区10号楼负一层1号。
法定代表人:彭福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翁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翁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众恒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