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自贡市新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道楠桂苑社区居委会第16居民小组远达·尚东国际8栋1-29-2901号。
法定代表人:王逸,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筱,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颖,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昌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被告:王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新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昌元、王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新城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新城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自贡市新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贡市新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