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政府机关大院。
负责人:刘峥嵘,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南星卡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融冠亲城三期1栋。
法定代表人:陈鹏旭,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湖南星卡健身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星卡健身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