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扬宇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896272728,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988号时代伟业2号楼1802室。
法定代表人:张赛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春,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金生,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陇南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576260737B,住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2区1号。
法定代表人:吴章福,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兰州扬宇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陇南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2月24日原告兰州扬宇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扬宇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扬宇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兰州扬宇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