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书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盐山建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正港路。

负责人:李斌。

被告:李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原告王书桥向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盐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李斌系该院干警,盐山县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制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斌系盐山县人民法院干警,盐山县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为使本案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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