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荣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杨虎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万亮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邱小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547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杨虎娃、万亮亮、邱小刚支付申请执行人马荣平执行款25000元,利息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承担执行费431元,合计35831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虎娃支付申请人马荣平欠款10000元,剩余欠款被执行人万亮亮、邱小刚与申请人马荣平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保证于2021年4月起每月至少还款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执恢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茹 强
审判员 赵学智
审判员 石玉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