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开泰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南官庄街1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开封市开泰水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2民初1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开泰水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6.8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开封市开泰水务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栗庆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