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凤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四川省蓬溪县,石油公司工人,住喀什花园A区。
被告:喀什弘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653101053182557C,住所地:喀什市昆仑大道西侧、化工有限公司南侧(彩钢房20号)。
法定代表人:冬海燕,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凤琼诉被告喀什弘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邓凤琼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邓凤琼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开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