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晏如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8)黔01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黔刑终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19日至2027年3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贵州省白云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共计获得三个表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晏如友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19日至2026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广 审判员 何度海 审判员 刘 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吴冬梅 书记员何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