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友谊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崔忠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宗平,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家繁,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峰,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一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42民终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吾斯曼托乎地 审判员 仝新山 审判员 周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妮尕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