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禾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街南居委会朝阳组。
法定代表人:许杰。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闽绿食用菌生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三胡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许杰。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杰,男,****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丽秋,女,****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茂滔,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润达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新区众安建设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禾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市闽绿食用菌生产专业合作社、许杰、雷丽秋、林茂滔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润达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21年1月4日向上诉人江苏禾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市闽绿食用菌生产专业合作社、许杰、雷丽秋、林茂滔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书,上诉人于2021年1月6日递交上诉费减免缓司法救助申请,本院同意其缓缴上诉费至开庭前。本院又于2021年4月23日向上诉人江苏禾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市闽绿食用菌生产专业合作社、许杰、雷丽秋、林茂滔送达了《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江苏禾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市闽绿食用菌生产专业合作社、许杰、雷丽秋、林茂滔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禾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市闽绿食用菌生产专业合作社、许杰、雷丽秋、林茂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