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纪乔、刘小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522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孙纪乔、刘小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孙纪乔、刘小听偿还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现被执行人已全部自动履行,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成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