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邢台市人,现住大同市。
被告:王某,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