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欣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华夏田园小区22#楼。
法定代表人:廖敦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猛,湖南用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明,湖南用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邵阳市北塔区,现住邵阳市大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欣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欣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欣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欣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