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金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润(王金凤之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医院,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光明南街3号。 法定代表人:赵跃华,副院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金凤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医院(以下简称顺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3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王金凤申请再审称,请求判决顺义医院承担赔偿医疗费、生活费、精神损害费等,暂时赔偿10万元整;赔偿王金凤后半生的生活费;申请医疗侵权责任事故鉴定,维护王金凤人身健康权利,撤销原审判决。王金凤于2019年4月22日,因左手拇指肚切伤5毫米一层圆皮表皮,当时立即去顺义医院就诊。该院手足科主治医生赵亮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护理常规,过失造成王金凤人身伤害医疗事故。其手术前未告知王金凤手术中或手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滥开处方,套取国家社保基金,隐匿事实。李大村主任虚开协议书造假,失职渎职,触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王金凤多次找到卫计委、医患办,其相互推责,玩忽职守,医调办领导侮辱王金凤还叫保安威胁。一、二审法官渎职失职,王金凤提出大量证据和鉴定申请,不予采信,暗箱操作,适用法律有误,判决书造假。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五)、(六)、(八)、(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审查期间,王金凤未提供新证据。王金凤一审起诉请求顺义医院赔偿王金凤医疗费、生活费、精神损害等各项费用暂计6万元,赔偿王金凤后半生的生活费。根据一审法院庭审笔录记载,王金凤认可2019年4月22日顺义医院上肢、显微外科门(急)诊病历上手术知情同意书及术后诊断告知中签字系王金凤本人所签。王金凤主张其于诊疗过程中身体受到损害,要求顺义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应就顺义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本案一、二审司法鉴定均因王金凤本人原因造成鉴定不能,王金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据此驳回王金凤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金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再审主张。王金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金凤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李 炜 审 判 员 肖 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宏宇 书 记 员 赵思源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