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树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廖运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审理经过
关于张树华与廖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的(2020)湘0524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运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树华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廖运贵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由廖运贵负担诉讼费3297.5元。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如下查证:
于2021年4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4月28日起向隆回县工商局、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和不动产财产状况,除已被查封的位于隆回县桃洪镇房屋一栋外,均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在生病期间,未发现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于2021年7月30日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除轮候查封的房屋外,并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除轮候查封的房屋外,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