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住所营口市渤海大街西21号,统一信用代码号91210800MA0QFQA66J。 负责人:王官禄,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男,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营口永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营口市鲅鱼圈区青龙山大街北区(兰翎16-恒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办公楼304室),统一信用代码912108040683037299。 法定代表人:陆庆喜,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吴运来,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执行人:陆庆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营口永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执行人:姜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执行人:杨永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营口永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陆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被执行人营口永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运来、陆庆喜、姜波、杨永禄、陆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拟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孟庆来 审判员 许 娇 审判员 仲玉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永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