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秉文,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义,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骏,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肖家巷1号(原财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秦洪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陈贵镇。
法定代表人:吴再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冶市金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金山店镇。
法定代表人:袁诚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吴再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审理经过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大冶市金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再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5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后,作出(2020)鄂执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27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27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指定麻城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