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阎建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男,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闫保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阎建玲与被告闫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阎建玲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闫保军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阎建玲撤回对被告闫保军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阎建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