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余立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德县。
被执行人:马小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德县。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余立林与被执行人马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2523民初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告马小云欠原告余立林借款本金600000元,于2020年10月20日前给付3000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给付剩余3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76元,减半收取6288元,由被告马小云负担。因被执行人马小云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立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06288元,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马小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余立林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马小云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余立林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马小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小云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明执行中,本院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青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青海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普查被执行人马小云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马小云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关联的股票账户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马小云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马小云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马小云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马小云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马小云开办贵德县鑫丰种养专业合作社、贵德县鑫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分别为百分之九十三点七、百分之百,但该二企业已不在经营,马小云开办贵德县鑫丰种养专业合作社现已在我院另案拍卖。
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马小云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小云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余立林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马小云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余立林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马小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尚有执行款310782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余立林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马小云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小云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余立林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马小云名下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贵德县人民法院(2020)青2523民初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执行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审判人员审判长多杰仁钦
审判员杨晓平
审判员叶毛吉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赵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