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书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陈端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书莲与陈端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的(2020)湘0524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陈端礼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周书莲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由陈端礼赔偿周书莲各项损失75573.33元,扣除已支付医疗费6000元,尚应支付69573.3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4元,由周书莲负担50元,陈端礼负担29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于2021年2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2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10日起向隆回县工商局、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和不动产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800元。2021年6月17日经调查,除已扣划的88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除已扣划的8800元外,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欧阳杰

审判员  刘任平

审判员  邹军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阳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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