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某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国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鹏 书 记 员 扈骁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