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明,男,汉族,饶河农场医院工作人员。

被告:朱勇,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刘晨晨(与朱勇系夫妻关系),女,汉族,饶河农场小学教师。

被告:谢佳良,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审理经过

原告黄明与被告朱勇、刘晨晨、谢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黄明提出的保全申请,本院对刘晨晨的工资卡的存款予以冻结。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明到庭参加诉讼,朱勇、刘晨晨、谢佳良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朱勇、刘晨晨、谢佳良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

22500元和诉讼后到本息还清前的利息按1.5分计息;2.由朱勇、刘晨晨、谢佳良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朱勇、刘晨晨向黄明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经双方协商于2017年3月14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0万元,期限一年,利率月息1.5分,谢佳良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合同期满,经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朱勇、刘晨晨、谢佳良未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因被告朱勇、刘晨晨、谢佳良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该证据质证的权利。经本院依法审查,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7年被告朱勇、刘晨晨因生产经营缺少资金,向原告黄明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内容为:“出借方甲方黄明,借款方朱勇、刘晨晨,担保人谢佳良。现乙方欲向甲方借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一、借款金额壹拾万元;二、借款期限从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止;三、借款利息按金额月利率1.5%;四、合同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118000元;五、违约责任,如果不能按期还款,逾期部分乙方除照付利息并按日收取3‰的违约金给甲方;六、乙方不能按期还款时,首先由担保人负责还款,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名下的每月工资、存款以及所有动产和不动产用于还款;七、担保人愿与乙方负连带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八、甲乙双方其他约定;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朱勇、刘晨晨,担保人签名按指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明与被告朱勇、刘晨晨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朱勇、刘晨晨应依约偿还欠款,故黄明要求朱勇、刘晨晨偿还欠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黄明要求朱勇、刘晨晨偿还自借款之日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6月14日止的利息22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谢佳良自愿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视为对朱勇、刘晨晨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真实,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朱勇、刘晨晨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勇、刘晨晨偿还原告黄明借款本金10万元,给付利息22500元,合计12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朱勇、刘晨晨给付原告黄明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谢佳良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5元,保全费1133元,由被告朱勇、刘晨晨、谢佳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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