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会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伟祥,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成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钱会武与被告刘成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会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伟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成见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钱会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482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工地包工头,长期雇佣原告从事瓦工工作。2017年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后,被告未支付工资款。2018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2018年2月13日刘成见欠钱会武工资48200元整”;《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故依法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刘成见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瓦工。2017年1月,被告将其工地部分瓦工活交由原告做。2018年2月13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48200元,被告当日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欠条内容为“欠条今2018年2月13号刘成见欠钱会武人工工资(¥肆万捌仟贰佰元整)(¥48200元整)2018年2月13号刘成见”。因被告一直未予付款,经催讨未果,因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出示)、欠条等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欠工资款的欠条,应认定为原、被告双方系劳务关系,作为获得劳务的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以支持。利息系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应获取的报酬,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发生的利息。本案中,原、被告系劳务关系,而非借贷关系,且欠条上亦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的诉求及证据进行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对原告合法的诉求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成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钱会武劳务工资款48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元,钱会武承担135元,刘成见承担10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